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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六大奖励措施

发布日期2021-07-17

济南市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54号),加快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四类主体补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不享受政策补助。

第四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第五条  技术转移吸纳方补助。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鼓励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10亿元(含)以上,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0.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通业务、精技术、懂市场、能创业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提供科技经纪、成果转化服务。依托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济南)平台,在该平台上挂牌交易的技术成果评估费、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费给予补助。

第十条  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 

(二)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0万元,促成3项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提交材料(PDF电子版):

(一)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证书或内设机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

(三)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和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视同备案为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的统筹协调,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申报、复核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济南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并拨付。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主要用于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业务培训、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资金补助按年度实施。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区县科技部门初审,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审核、专家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自2021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