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6-2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体系
(一)支持开展面向应用的基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从加强源头创新抓起,重视开展基础理论研究,紧扣突出短板,着力增强原始创新和源头创新能力,健全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快探索未知空间。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有机衔接,推动科技与产业贯通,加速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多源泉。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基础研究规律的体制机制,为开展基础研究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持续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切实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与国家自然基金委联合基金作用,鼓励科研人员开展面向应用的基础研究,支持科研人员自组团队、自选题目开展研究,建立开放式的基础研究新模式。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赋予科研人员及团队在研发路线选择、科技经费支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知识产权归属方面更大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创造更多具有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
(二)建立面向需求的技术创新机制。强化技术创新的需求导向,进一步加强前沿领域技术攻关,提升竞争实力。在突破核心技术、产出原创性成果上狠下功夫,力争在更多重大创新领域实现由“跟跑”转为“并跑”、“领跑”。建立由技术专家、企业家等参加的高端智库,针对制约我省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探索技术创新路径,开展协同创新,努力实现突破。按照“企业出题、先期投入、协同创新、市场验收、政府补助”原则,支持骨干企业牵头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取得预期技术效果并成功转化应用的,省、市财政科技资金予以后补助支持。围绕企业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制定并发布科技计划指南,聚集各方资源共同攻关,实现突破。
(三)探索面向未来的技术储备机制。重点关注和跟踪世界科技前沿领域发展变化,加强研判预测,努力形成“见事早、动作快”的先手决断。加大力度支持有关未来发展全局、方向明确的科技攻关,力争在战略领域构建先发优势。对方向难以预测、路径看不清楚还处在“无人区”的前沿技术,加强技术研判和人才储备,夯实攻关基础。支持开展综合学科、交叉学科的技术研究,着力突破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储备一批具有形成先发优势的技术成果,为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升级提供支持。鼓励开展跨界融合技术研究,紧密结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通过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依靠汇聚群智群力实现重大科技创新,催生技术融合新形态,突破更多技术瓶颈,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融合发展,推进前沿技术研发应用与传统产业升级互促共进。
二、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体系
(四)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规范,实现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为科技成果传递、扩散、交流提供信息资源支持。完善省科技成果信息汇交系统,丰富科技成果信息库内容,实现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类和基础研究中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成果信息汇交,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互动。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发布的义务和要求。
(五)公开发布各类科技成果信息。依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积极承接国家科技成果包;倡导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服务机构联盟,主动对接其他省(区、市)科技成果发布信息,实现科技成果信息跨省共享。系统梳理我省科技成果信息,集中发布符合新旧动能转换要求、产业带动作用大、保障重大民生需求支撑作用明显的科技成果信息。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并对外发布,实现技术供需有效对接,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六)促进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强科技数据资源共享,实现科技成果、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结项验收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告。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检索、挖掘等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具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信息。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在省科技进步奖中增设技术标准创新奖励内容,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形成技术标准。
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体系
(七)完善技术市场体系。落实加快全省技术市场发展的意见的政策措施,构建开放共享的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山东分中心和国家农业技术交易中心山东分中心,努力发展成为全国重要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推动济南建设技术成果转化综合服务中心,在技术信息发布、技术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支持等方面提供全链条服务,培育成为国家区域性中心;加快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主动承接京津冀成果转移,辐射带动全省技术转化。发挥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青岛海洋技术转移中心、中国(烟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鲁南技术产权交易中心、齐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等中心作用,打造特色鲜明的行业性产权交易中心,形成国家分中心、区域性中心、省中心和行业性中心互相衔接、资源共享的四级技术市场体系。健全全省统一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体系,构建数据标准、品牌标识、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相统一的全省网上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设省技术市场分支机构。省财政科技资金按照规定对作用突出的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八)扩大技术交易内容和方式。加强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管理,依托技术市场体系为技术成果交易提供服务。鼓励各市和高校、科研院所成立专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建设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系统,推行技术合同证明网上认证,实现技术合同认定和税收优惠联网办公,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加快实行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促进科技成果、专利推广应用。建立技术市场信用征信体系,规范技术交易行为。
(九)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要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允许按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10%比例提取绩效奖金。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培育支持力度。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围绕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专利技术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组合许可等开展许可证贸易、有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协助等活动,实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探索适应不同用户需求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差异化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协同体系
(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贯彻落实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认真落实科研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归属权利及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实行限时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机制与模式,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鼓励企业主动承接和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支持国有企业探索建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推动落实技术类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评估优化管理。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通过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吸引金融机构、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源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企业探索以“研发众包”等模式解决技术难题,转化应用科技成果。
(十二)强化科技成果精准对接。发挥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引导作用,通过举办拍卖会和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推介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技术成果,实现技术成果精准对接。打造全省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品牌,进一步扩大“中国·德州京津冀鲁资本技术交易大会”“环渤海区域技术转移大会”等活动影响,吸引更多技术供需方实现技术交易并顺利转化应用。加强中科院山东综合技术转化中心建设,深化我省与复旦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行业协会、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按专业或领域组织成熟可转化成果进行专场对接转移。落实外资企业、外籍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政策的“国民待遇”,打造一批品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促进海外科技成果来鲁转化。
(十三)推动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对接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及时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推动军民融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施“民参军”科技计划,在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制造与装备、航空航天、特种舰船及配套装备等领域支持开展军用技术研发、军事装备研制。实施“军转民”计划,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承接国防科技储能释放,加强重点领域军民两用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发挥省军民科技融合网络平台作用,增强军地技术成果信息交流,省科技资金支持省内企业技术参与国防建设,促进双方成果转化应用。
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体系
(十四)加强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品牌深入开展“双创”活动,到“十三五”末,培育百个品牌技术创新研发平台,提高科技成果的熟化水平;培育百个品牌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从技术开发到产业化的服务纽带,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布局建设一批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等服务。鼓励企业牵头建立中小微企业创新中试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检测检验、集成与二次开发、评估与评价、技术示范推广与交易等服务。
(十五)打造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按照一器多区、分类集群模式,培育一批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大型企业参与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重点培育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网上创新工厂等为代表的创业孵化新业态,满足成果转移转化需要。实施“星创天地”“农科驿站”孵化工程,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科技创业基地建设。对升级为国家级平台的相关孵化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依托留学人员创业园,通过海外异地孵化器、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等多种渠道,吸引海外项目来山东转移转化。探索社会资本以融资租赁方式建设具备技术放大、成果熟化、人才培训、市场运营、测试论证、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功能的中试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应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给予支持。
(十六)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发挥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势,创建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先行先试和应用示范。加快山东技术成果转化综合服务中心、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服务平台落户济南,建设全国区域性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支持青岛市发挥国家科技创新平台优势,在科研成果产出、转化、应用方面率先示范,形成以海洋技术成果转化为特色的示范中心。支持烟台聚焦海工装备、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产业,打造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发挥黄河三角洲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产业带动和辐射作用,打造绿色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地。支持德州市建设京津冀地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支持枣庄市建设鲁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培育形成西部隆起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走廊。
(十七)完善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积极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实现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明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义务责任,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开放服务网络体系,为科技创新和创新创业提供基础条件支持。鼓励非财政资金购置科研设施入网,与财政资金购置设施享受同等支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创新券”支持创新作用,将省科技“创新券”优惠政策补助范围由使用科学仪器设备费用扩大到接受科技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等方面,由科技型小微企业扩大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支撑体系
(十八)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持续推进“基地+教材+师资+管理”四位一体的技术市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与国际接轨、以市场为导向的选人用人育人机制,聘用一批具有法律基础、专利管理、企业创办、风险投资及国际商务方面丰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支持德州市建设山东国际技术经理人培训学院,打造全国技术经理人培训基地。支持高层次人才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育计划。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专业,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支持其与国际技术转移转化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转化人才。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建立一批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享受科技服务平台支持政策。
(十九)壮大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要求,全面实施专家服务基层、科技精准扶贫计划等,推动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瞄准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需求,选择部分高校设立“产业教授”岗位,聘请科技型企业家参与教学和科研活动,推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实施“百人服务百企”行动计划,每年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中选派100名高层次科技人才赴中小企业担任“技术特派员”,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继续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企业院士行、科技活动周等品牌活动,动员科技人员及高层次专家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定向培养机制,依托省内高校每年定向培养200—300名基层农技推广本科、专科生。推动由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的专家学者与基层农技推广人才建立一对一联合团组,共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技推广新模式,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提供人才计划、科技活动、教育培训和科技咨询服务。围绕支撑地方特色产业培育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过程和关键环节的实际需求,对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和人才开展有需求性、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技术经纪人、市场经营者、综合服务者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奖励有关规定,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等优秀人才给予奖励。认真落实乡镇农技推广人才相关政策,完善乡镇农技推广人才岗位聘用办法。
七、建立健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持体系
(二十一)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持续开展技术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为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税收优惠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凡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二十二)推动以科技金融手段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为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培育新动能。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工作,建设省级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组建科技金融联盟,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和高新区建设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或一站式服务中心,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对接服务,根据绩效评估情况择优纳入省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予以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实现省级以上高新区科技支行全覆盖。
(二十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担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引导合作银行支持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按照贷款一定比例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且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40%给予补偿。建立中试平台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加大对中试基地等各类中试平台的支持力度,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进入工业生产。
(二十四)落实新产品研发扶持政策。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大力推广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对列入《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的产品,投保经保监局备案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质量保证和产品责任综合险等险种,省级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比例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保障体系
(二十五)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体制,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产业、重点专业市场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深入开展专利导航、分析和预警,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大力扶持专利密集型企业发展,重点培育百项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系统,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二十六)营造良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宣传贯彻《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建立构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聘用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七)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和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健全省、市、县三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强化科技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作职能,加强基层科技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与机制,推动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再上新台阶,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贡献。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